2015年5月,國家林業局和海關總署舉行“中國執法查沒象牙銷毀活動”,共銷毀2014年以來執法機關查沒并結案的非法象牙及象牙制品660多公斤。此前,2014年1月,國家林業局和海關總署在廣東省首次公開銷毀執法查沒象牙,共6.1噸象牙及其制品被銷毀。
舉行“中國執法查沒象牙銷毀活動”,進一步表明中國政府堅決反對和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非法交易的立場和決心,也進一步彰顯了我國打擊象牙走私等野生動物非法貿易的堅定立場。目前,銷毀、焚燒作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建議的處理方式之一,已成為處置象牙的國際慣例之一。
然而,在認定違紀違法行為中,也常遇到行為人收受非法流通象牙的情況,其數額往往難以確定,有的意見認為應當以“黑市”價格認定,有的認為應當以鑒定價格認定,還有的認為無法鑒定也不宜認定。對此,有必要作進一步的研究探討。
非法流通的象牙屬違禁品,實踐中,關于收受違禁品能否構成違紀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收受相對違禁品可以構成違紀,收受絕對違禁品不能構成違紀。相對違禁品對于合法持有者而言具有所有權,這種所有權也可以轉讓、收受。絕對違禁品只是形式上的財物,不存在所有權,不能轉讓和收受。
第二種意見認為,收受違禁品均不構成收受財物型違紀。違禁品雖有一定價值,但不屬于財物。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違禁品,雖然侵犯了其職務行為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國家對違禁品的管理制度,并且有關法律法規也對侵犯違禁品管理制度的行為作出了專門規定,如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非法持有毒品等規定,可以按照這些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收受違禁品均可構成收受財物型違紀。相對違禁品,其主要特點在于不能為一般主體所持有或者使用,但是其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可以成為“財物”。絕對違禁品,雖沒有任何價值但可能危害社會,任何主體都不能生產、持有和使用,任何人都負有對絕對違禁品不占有的義務,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這類物品,同樣侵害了職務廉潔性,應按違紀認定。
筆者認為,上述意見均有一定道理,但實踐中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收受財物型違紀行為涉及的財物,更強調財物的經濟價值性,而非合法性,即便是不受民法保護或者被有關法律法規所禁止持有的財物,如各類違禁品等,只要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通過流轉可以獲取利益,一般可成為違紀行為中的“財物”。但認定中不能一概而論,也要根據具體案情判斷,妥善處理。對象牙制品而言,一般可分為合法流通的象牙和非法流通的象牙。合法流通的象牙,一是1981年我國締結《公約》前進口并保存的象牙;二是2008年我國為保護傳統牙雕技藝,經《公約》常務委員會批準,從南非等國合法購買的官方庫存象牙。我國實行象牙及其制品“定點加工、定點銷售、標識管理”制度,嚴格限定象牙及其制品的加工和銷售場所,對所有合法來源的象牙原料逐一登記注冊,防范非法來源的象牙混入合法流通渠道。這類合法象牙原料及其制品,不屬于違禁品。
那么,收受其他非法流通的象牙,應如何認定?
一種意見認為,應根據2001年國家林業局《關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價值標準的通知》,一根未加工的象牙或者整根象牙制品的核定價值為25萬元,不能確定是否整根的按重量核定。另一種意見認為此類象牙不存在合法的市場價格,價格認證機構一般不予認定價格,對涉案象牙進行鑒定、標價,某種意義上暗示了象牙具有價值并可以被交易,這與《公約》的精神相違背。
從禁止拍賣及銷毀象牙的情況看,筆者傾向認為,非法流通的象牙屬于絕對違禁品,即任何主體都不能生產、持有和使用,包括國家。對于絕對違禁品,不宜鑒定評估其價值,但考慮到這類物品畢竟能夠表征一定的非法利益,也應屬于財物。對此,一是可參考《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違禁品,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的規定,二是對涉刑問題中涉及違禁品爭議問題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作為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作者葉研系中國紀檢監察報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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