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判決書
寧夏高速交警的一名協警宋海(化名)因涉嫌將女友殺害后偽造現場并放火焚尸被立案,歷經兩年多的偵查、起訴、審理,銀川中院日前一審作出了無罪判決。
9月18日,宋海拿到了法院的無罪判決書,當即被釋放。
判決書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宋海殺人的證據僅有從被害人圍巾上檢出了混合型包含宋海DNA分型的鑒定意見,但因雙方是情侶,無法排除DNA分型是雙方在日常接觸過程中所留的合理懷疑。
宋海的辯護人金帥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宋海曾向警方作出四次有罪供述,但稱是遭到刑訊逼供的結果,他還向法院提交了宋海的病例等相關證據。在庭前會議上,法院決定啟動非法證據排除,有罪供述最終沒有當庭出示。
金帥說,宋海的家屬打算申請國家賠償,“但要看檢方是否提請抗訴”。
在交警辦公室內被抓
2013年3月4日,寧夏靈武市郝家橋鎮一村民在該鎮沙江村附近農田的一條干涸水渠內發現一具尸體,尸體大面積燒黑,下身赤裸,經DNA鑒定,死者為一個月前失蹤的女子小玉(化名)。
尸檢報告顯示,綜合分析,小玉系他人徒手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死后遭焚尸。
靈武市公安局在尸體被發現當天立案,偵查后認為宋海有作案嫌疑,并于當天22時許在寧夏高速交警十三大隊一樓辦公室將宋海抓獲。
2013年3月5日,宋海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因銀川市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他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23日,他又被逮捕。
2014年6月30日,銀川市檢察院向銀川中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稱,宋海與小玉是男女朋友關系,二人因情感問題多次發生矛盾。2013年2月3日凌晨2時許,小玉隨宋海來到沙江村宋海家中。當日中午13時許,小玉發現宋海手機中存有其他女性信息,二人再次發生爭吵并廝打,宋海將小玉帶至沙江村附近農田一干涸水渠內,扼頸將其殺害,偽造現場并放火焚尸。
銀川市檢察院認為,宋海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4年9月25日,銀川中院公開審理了該案。不過,該案的審理并不順利,審理期間,銀川中院曾建議公訴機關補充偵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批準延長審限。
四份有罪供述庭前被排除
宋海的辯護人金帥稱,警方在偵查該案的程序上多處違法,尤其是宋海稱曾在警方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做出了四份有罪供述。宋海取保候審期間曾到醫院治療,診斷證明顯示,他身上多處軟組織挫傷。
金帥說,為反映刑訊逼供的問題,他向法院提交了宋海的相關病例,并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在該案開庭審理前的庭前會議上,法院決定對宋海作出的四份有罪供述均予以排除,最終沒有當庭出示。
此外,金帥認為,該案現有證據也無法定罪。他稱,檢方僅憑案發現場提取的被害人圍巾上的DNA就認定宋海是本案的兇手,但忽略了被害人生前與宋海系男女朋友關系,兩人吃住在一起,其身上衣物、圍巾沾有宋海的DNA實屬正常,而本案的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均不是直接的有罪證據。
宋海亦在供述中稱,他與小玉相識多年,兩人關系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事發前,小玉在他家與他發生爭吵,隨后離開并失蹤,此后他多處尋找但都沒有找到。
銀川中院最終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并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宋海無罪。
判決書認為,檢方指控宋海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因被害人發現宋海手機中有其他女性信息,二人發生爭吵并廝打的證據僅有宋海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指控宋海將被害人帶至沙江村附近農田一干涸的水渠內,扼頸將其殺害的證據僅有從被害人圍巾上檢出了混合型包含宋海DNA分型的鑒定意見,因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系情侶關系,無法排除上述DNA分型是雙方在日常接觸過程中所留的合理懷疑,不能證實宋海實施了扼頸至被害人死亡的行為;指控宋海將被害人殺害后偽造現場并放火焚尸沒有證據支持。
9月18日,宋海拿到了無罪判決書,當即被釋放。律師金帥告訴澎湃新聞,宋海的家屬隨后打算申請國家賠償,“但要看檢方是否提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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