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記者從國土資源部了解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或再轉讓須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調節金全額上繳試點縣地方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今年6月初,中國銀監會、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國土部方面介紹,2015年3月,國土部在全國選取15個市(縣),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為落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要求,銀監會會同國土部在對入市試點地區土地抵押融資調研論證后,制定本辦法。
國土部表示,此舉是為了適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并為形成可復制、可推廣、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強大動力。業內分析指出,此舉是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舉措,也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領域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據了解,《暫行辦法》以實現土地征收轉用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和集體之間分享比例大體平衡,對調節金的概念、征收范圍、征收繳庫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暫行辦法》適用于國家確定的15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縣(市、區),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與試點時限保持一致。
《暫行辦法》還提出,按照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標,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環節取得入市收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再轉讓環節取得再轉讓收益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向國家繳納調節金。調節金分別按入市或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具體征收比例,由試點縣綜合考慮土地增值收益情況,考慮土地用途、土地等級、交易方式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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