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2019年省委農村工作會議、全省脫貧攻堅推進大會、省委1號文件和省政府工作報告精神,省農業農村廳決定啟動2019年省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省級示范社”)創建及評定工作,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創建及評定任務
根據各縣市區上報的2019年擬創建的省級示范社數量和《甘肅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提前下達2019年中央財政農業生產發展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計劃的通知》(甘農財發〔2018〕8號)、《甘肅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提前下達2019年省級財政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項目實施方案及資金計劃的通知》(甘農財發〔2018〕14號)下達的任務指標,今年全省計劃新創建省級示范社600家以上,其中貧困地區省級示范社500家以上(詳見附件2)。各縣市區在推薦省級示范社的過程中,可不受以上最低創建任務數量限制,只要符合省級示范社條件的,可多申報。
二、逐級開展創建及評定
(一)市縣兩級創建評定示范社。市縣兩級今年要加大示范社創建力度,全面開展創建評定,通過示范社創建提升全省貧困村合作社帶貧能力。市縣兩級要在向省上申報省級示范社前,評定一批運行規范、扶貧帶貧能力強的市、縣級示范社,為省級示范社認定活動打好基礎。
(二)把貧困縣貧困村創建工作作為重點。今年各地要在創建過程中,把58個集中連片貧困縣和17個插花縣貧困村創建工作作為重點,加強對貧困地區合作社的指導服務,完成好全省貧困地區創建500家以上省級示范社的任務。
(三)抓好示范創建服務指導工作。各地要強化服務指導,要加強對合作社領辦人的培訓,提升其經營管理能力;幫助指導建立標準化、規模化的連片種養基地;聘請財務人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成員賬戶、完善利益分配機制;幫助建立穩定的銷售渠道,促進產品銷售;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成員花名冊等各類檔案資料,建立健全“三會”制度、財務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提升合作社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為創建省級示范社創造條件。
(四)及時發現和總結一批典型和模式。廳農經處和省經管總站負責人分組帶隊分期分批調研指導各市州創建工作,深入貧困鄉村,認真核查各縣推薦的示范性合作社的情況,對是否達到省級示范社標準進行校驗,同時要總結一批各地涌現出的典型案例和模式,及時向全省進行推廣。
三、創建及認定標準
本次省級示范社評定重點放在帶動農戶產業發展和增加收入顯著的合作社上,總的要求:一是要有有能力有情懷的領辦人;二是有產業。要圍繞全省“六大特色”扶貧產業及當地優勢特色產業或地方特色產品,通過合作社組織農戶建標準化種養基地;三是要有較強的帶動作用,采用“緊密型”和“松散型”相結合的方式,能向社員和農戶提供技術服務指導、農資和農機服務,產后直接或以訂單方式銷售產品。四是要自籌一定的生產發展資金,或通過吸納貧困戶產業到戶資金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合作社用于收益好、見效快的產業上;五是要有規范的財務制度,可由鄉鎮代理記賬或聘請專(兼)職會計進行財務核算;六是要有穩定的銷售渠道,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對合作社生產的產品進行產后銷售。具體標準如下:
(一)省級示范社原則上應是市(州)級示范社,對未認定為市州級示范社,但管理機制健全、運行機制完善、帶貧脫貧能力強,符合省級示范社評定標準的貧困村合作社也可直接推薦申報;
(二)運行滿2年以上,對管理制度健全、運行機制完善、帶貧脫貧能力強的貧困村合作社可以放寬至1年以上;
(三)實有成員數100人以上(民族地區、特色農林種養業及貧困村合作社可適當放寬至60人),農民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
對于從事農資、農機、植保、灌排等服務和林業生產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人數可適當放寬。上述合作社以實際作業面積、服務農戶數量等作為評定標準,成員數僅做參考不做依據;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獨立的銀行賬戶、社員花名冊和社員證;
(五)有參照示范社章程并結合本社實際情況制定的經全體成員表決通過的合作社章程,并遵照執行;
(六)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定期召開“三會”,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有完整的會議記錄,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或會議簽到薄上簽名;
(七)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議事決策、社務公開、檔案管理等制度,并認真執行;
(八)開展統一生產、統一技術培訓、統一貯藏(加工)、統一農資供應及農產品銷售等服務。成員收入高于本縣域內同行業非成員農戶收入;
(九)有完善的成員賬戶,按照合作社財務管理規定,核算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盈余分配、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變化情況,記載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其他經濟往來。項目扶持資金使用合理,折股量化公正公平;
(十)年經營收入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少數民族地區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貧困村合作社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稅后利潤按章程規定提取公積金、風險基金和彌補損失后,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十一)成員出資總額80萬元以上,貧困村合作社20萬元以上;
(十二)固定資產30萬元以上,少數民族地區及貧困村合作社20萬元以上;
(十三)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沒有行業通報批評等不良社會影響,無正在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作為被告方),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申報評定程序
(一)組織合作社申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2019年提前下達的中央及省級合作社扶持資金確定的2019年擬認定省級示范社數量(詳見附件2),結合本地區合作社發展實際,組織市(州)級示范社或雖未認定為市(州)級但符合省級示范社標準的貧困村合作社填報《省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書》。
(二)縣級審核。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林草和供銷社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和現場核實,召開縣級聯席會議或征求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管、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單位意見后,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
(三)市(州)審核。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林草、畜牧、供銷等業務主管部門復核,復核無異議后,以市(州)農業農村局文件向省級聯席會議辦公室(省農業農村廳)推薦上報。
(四)省級復核。市(州)農業農村局推薦材料上報后,省農業農村廳合作經濟指導處和省農村經濟管理總站初審后,交由廳65個貧困縣(市、區)包抓督導工作隊對市(州)推薦合作社進行現場核實,提出是否達到省級示范社評定標準的意見。
(五)省聯席會議評審。省農業農村廳、林草局、省供銷社等業務處室對各地上報的合作社進行初審,經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會議審核后,提交省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并將擬認定示范社名單在相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發文認定,9月底前完成評定任務。
(六)授牌獎勵。被認定為省級示范社的合作社,省農業農村廳將頒發證書及獎牌,并將作為今后扶持的重點,同時向金融機構優先推薦貸款。
五、申報時間及材料
各市(州)將以下材料紙質版(1份)及電子版,于2019年7月31日前報送至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省農業農村廳農經處)。
(一)市(州)證明已征求當地林草、畜牧和供銷社等相關業務部門意見的材料,縣(區)已征求當地發改、財政、稅務、工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聯席會議各部門的材料(會議紀要、會簽文件等);
(二)《省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名單匯總表》(見附件3);
(三)《市(州)申報省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總體情況說明》(見附件4);
(四)省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書(見附件5);
(五)市(州)級示范社證明文件;
(六)市場監管部門年報公示證明。
六、有關要求
(一)各市(州)、縣市區在推薦上報省級示范社時,對涌現出的合作社發展好的模式進行總結提煉,隨申報材料一并上報。
(二)示范社要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材料填寫完整、按照規定時間上報。填報材料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申報示范社資格。
(三)市(州)農業農村局要高度重視示范社申報工作,切實負起責任,會同林草、畜牧、供銷社等業務部門依照省級示范社標準,對申報材料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確保不出現漏項缺項,以形成共識。
(四)嚴格工作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紀律,認真執行示范社申報工作紀律。
(來源:甘肅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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