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蘭州市城關區檢察院檢察官詳解“刑案收集提取電子數據”
只有犯了罪,朋友圈“證供”才會收集
制圖/許天野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明確,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屬于電子數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該規定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時間,對該規定各種版本的解讀,在坊間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人擔心甚至恐慌,在朋友圈中隨便的一句“玩笑話”是否也會被人舉報而被追究責任?9月26日,蘭州晨報特邀蘭州市城關區檢察院相關檢察官為廣大讀者就該規定中有關“電子證據”部分給予解讀。
記者:電子數據包括哪些?
檢察官: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朋友圈、博客、網盤在內的新型電子信息、文件也被列入電子數據的范圍。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①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②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③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④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記者:如何收集與提取?
檢察官: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辦案人員可通過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制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凍結電子數據;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等方法對可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進行保護。
此外,規定特別明確了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下,電子數據可被凍結的四種情形:數據量大,無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通過網絡應用可以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的;其他需要凍結的情形。
記者:如何移送與展示?
檢察官: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電子數據,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并制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并移送。網頁、文檔、圖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可不隨案移送打印件等。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的電子數據需要展示的,可以根據電子數據的具體類型,借助多媒體設備出示、播放或者演示。
記者:如何審查與判斷?
檢察官:檢察院、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數據。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①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 ②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 ③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記者:正如坊間所說,“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作為呈堂證供”?
檢察官:只有實施了犯罪行為,電子證據才有可能被收集。城關區檢察院信息技術中心主任周東升表示,公眾大可不必擔心。此次規定是針對公檢法辦案和審判部門對于已經發生的案件及案件發生中,相關證據的收集和認定。只有在犯罪分子實施違法犯罪過程中,或者實施犯罪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關證據,才可能會被相關部門收集。
周東升還介紹說,此次規定旨在規范和明確相關辦案部門和法院對于新型的電子數據如何收集和認定。此次規定明確,在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記者:電子證據被收集后,如何去偽存真?
檢察官:城關區檢察院信息技術中心助理鑒定人、檢察官候杰方介紹,對電子證據進行鑒定主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對于電子證據真偽及形成過程進行鑒定,需要通過特定的鑒定流程,查看電子數據是否經過編輯、復制或修改。其次,需要確定電子證據所反映的內容。這就需要用專門的技術手段來確定有證據價值的內容。
蘭州晨報記者李輝通訊員彭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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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關區檢察院通過電子證據幫助破案48件
蘭州晨報訊(通訊員彭維萍記者李輝)9月26日,城關區檢察院對外公布了近兩年該院電子證據取證工作開展情況,已通過電子證據鑒定幫助破案或固定證據的案件共計48件。
據城關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馬春進介紹,檢察機關電子證據工作起步時間不長,作為全省最大的基層檢察院,城關區檢察院從2011年開始研究探索電子證據技術在執法辦案中的應用,2014年正式成立信息技術中心開展電子證據取證工作。目前,經過招錄專業對口人才、專業培訓,該院已有電子證據鑒定類助理鑒定人3名,已通過電子證據鑒定幫助破案或固定證據的案件有48件。(來源:中國甘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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