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載客被抓,行政管理部門對司機作出扣車、罰款的處罰決定。對此,司機郭某不服,將蘭州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及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告上法庭。9月20日,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布該案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
2016年3月30日,郭某駕駛甘A牌照車輛,在甘肅省腫瘤醫院附近搭載3名乘客前往蘭州總醫院,被蘭州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運管處)執法人員查獲。現場執法人員對查處現場和過程進行錄像,對3名乘客進行詢問,3名乘客均稱與郭某不認識,搭乘郭某的車去蘭州總醫院,并協議支付車款10元。因郭某無法提供道路運輸證,運管處遂將郭某車輛暫扣,并制作了現場筆錄和扣押清單。同日,對郭某未取得出租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車經營活動立案調查。4月13日,運管處向郭某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并于次日以特快專遞的形式郵寄送達。4月19日,運管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郭某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于當日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郭某郵寄送達。針對以上處罰決定,郭某不服,于4月25日向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復議。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委會)作出交通運輸復議決定書,維持運管處作出的車輛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決定。郭某仍不服,向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運管處在執法過程中存在“釣魚執法”,請求法院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運委會作出的交通運輸復議決定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運管處對查處過程進行全程錄像,認定郭某從事非法營運的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運委會作為運管處的上級主管部門,復議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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