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叔侄間房屋買賣引發的糾紛,作為出賣人的叔叔在將房屋出賣給侄子后,因為棚戶區改造征地補償款,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所售房屋所有權及所屬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為自己所有,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被告系叔侄關系。1996年,原告曾系某國有企業職工,因辭職去外地發展的原因,欲將其自有的位于白銀市平川區向陽路的住宅出售。后原、被告雙方達成口頭協議,約定由原告將其向陽路住宅轉讓給被告。對于購房價格,原告稱是51000元(含家具),被告稱是22000元,但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20000元,原告認可收到被告房款20000元的事實。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由原告持有,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2019年平川區進行棚戶區(向陽路片區)改造項目,該房屋建筑及附屬物被評估為46.2萬元。原告認為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私自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了登記,欲獨吞該筆補償款,原告得知情況后多次與被告協商無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原告要求確認位于平川區向陽路房屋及所屬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為原告,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要求確認平川區向陽路范圍內棚戶區改造應得拆遷補償款45.2元為原告享有,庭審中僅有一張房屋評估分戶表證實,無其他證據證實拆遷補償是否已經實際產生,故原告此項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祁富全部訴訟請求。(王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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