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摩托車,同樣受到刑事處罰。近日,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以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趙某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從平川區仿古街行駛至人民廣場南口時被他人報警,民警在現場對趙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后,將其帶至平川區人民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趙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6.8 mg/100 ml,已達醉酒標準。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自2011年5月酒駕入刑以來,酒駕、醉駕汽車的行為已得到有效遏制,但酒駕、醉駕摩托車并發生交通事故的事例仍然屢見不鮮。摩托車屬于機動車,醉酒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同樣要負刑事責任。因此,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摩托車駕駛員也一定要從中吸取教訓,切實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王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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