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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有“后臺”強迫簽協議獲刑

時間:2020-09-10 11:20:13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趙雨婷點擊:

近日,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強迫交易罪犯罪案件,被告人劉某某為減少個人損失,采用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收購采礦設備,構成強迫交易罪,應依法嚴懲。

201412月,被告人劉某某與甘肅某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簽訂了《建筑用砂巖合作開采協議》,承包某公司干選場建筑用砂開采及尾礦資源綜合開發利用項目,承包期限為二年。后因雙方產生矛盾致使協議不能繼續履行,劉某某為了使某公司收購其投資安裝的破碎干選生產線及設備、退還生產保證金、結算材料未結款,先后找到湖北籍商人黃某某、張某某、鄭某,由在福建籍商人李某某出面,約某公司負責人魏某某先后在蘭州市一賓館內進行協商。協商過程中,劉某某、黃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刻意向魏某某明示或暗示與時任省市領導、軍隊領導之間的特殊關系,劉某某、黃某某、張某某三人明確向魏某某表示劉某某在某礦業有限公司承包的生產線有黃某某、張某某的投資,劉某某還拿出一份舉報魏某某的書面材料,聲稱該材料已經遞交給相關部門,揚言如果協商不成,相關領導將作出查處魏某某及其親屬的批示。魏某某為維護公司的經營活動及發展前景和親屬不受牽連,被迫與劉某某于20168月簽訂了《補充協議》,劉某某在拿到《補充協議》后,便堂而皇之的選擇到人民法院起訴某公司,企圖以合法手段實現非法目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收購其設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強迫交易罪,依法應予懲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振東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王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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