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利用電子干擾器干擾磅秤騙取廢舊鋼筋非法獲利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9年10月,被告人鄭某某、楊某某、賈某某三人商議前往白銀某某有限公司收購廢舊鋼筋,利用磅秤電子干擾器干擾磅秤騙取廢舊鋼筋獲取利潤。楊某某聯系被告人賈登榮并讓其負責安裝、操作電子干擾器。鄭某某、楊某某、賈某某三人按照約定騙取的鋼筋重量每噸向賈某某支付200元報酬,其余利潤三人平分。2019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四人在白銀某有限公司收購廢建筑鋼筋時,賈某某男趁該公司磅秤房無人時,在磅秤顯示器上安裝了磅秤電子干擾器,鄭某某負責結算賬目,楊某某和賈某某負責聯系裝卸工及運輸車輛、過磅,楊某某負責銷售鋼筋,車輛裝滿稱重過磅時,賈登榮按壓磅秤電子干擾遙控器,操作磅秤電子干擾器,使9車廢舊鋼筋過磅顯示重量明顯偏低,共騙取白銀某某有限公司廢舊建筑鋼筋58.7噸,并將該廢舊鋼筋銷售至蘭州市城關區何某某經營的蘭州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9日,經白銀市平川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58.7噸鋼筋價格為105600元。2019年10月白銀某某有限公司因磅秤安裝有干擾器而報警,公安人員在該公司將鄭某某、胡某某、賈某某抓獲,賈某某逃離現場后到公安機關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楊某某、賈某某、賈某某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被告人鄭某某、楊某某、賈某某、賈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王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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