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甘肅在線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公布。明確貪污罪、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犯罪等五類犯罪嫌疑人逃匿后,可沒收違法所得,明確了認定犯罪事實、申請沒收的財產與犯罪事實關聯性的證明標準等內容,為司法實踐中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提供了直接依據。
哪些嫌疑人逃匿可沒收違法所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規定》第1條進一步明確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于五類案件:一是貪污、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犯罪案件。二是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犯罪案件。三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犯罪案件。四是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五是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案件。
《規定》出臺以前,司法實踐中,對于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貪污賄賂犯罪”一般采取狹義的理解,認為主要是貪污罪和受賄罪。實踐中,絕大部分外逃腐敗分子均是通過地下錢莊洗錢后將贓款轉移境外,將洗錢犯罪等納入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范圍,能夠更加嚴密法網,對洗錢犯罪分子追求高額回報的心理形成有力震懾,有利于切斷犯罪利益鏈條。
受賄買房、開公司等收益視為違法所得
司法實踐中對違法所得的認定,特別是轉變、轉化后的財產以及添附個人生產經營后形成的收益能否認定為違法所得,普遍存在疑問。比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后,將違法所得用于購房、購買書畫、玉石珠寶、投資股票或者開設公司等,其投資形成的財產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對于增值部分是否應當沒收?再比如,犯罪嫌疑人用違法所得建房、裝修,與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財產相混合的,應當如何處理?規定明確,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針對上述問題,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在答記者問時解釋說,《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中“犯罪所得”的有關定義,明確規定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都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應當視為“違法所得”。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萬春認為,過去違法所得的范圍界定不清,特別是當違法所得部分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或者與合法財產相混合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新規定的實施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通過將違法所得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或者與合法財產相混合等方式,掩飾、隱瞞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從而逃避追繳。
據介紹,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和統一部署下,我國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僅2016年1月至11月,就從7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908人,追回贓款23億余元。
“在反腐敗工作中,只有堅持追逃與追贓兩手抓,最終人贓俱獲,才能實現除惡務盡。”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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