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長酒后開槍致人死亡案后續:罪犯已被執行死刑 死者家屬起訴索賠
2011年7月21日,時任來賓市五山派出所所長的譚寧江,在貴港市覃塘區樟木鄉開發區一家大排檔與朋友喝酒,后突然拔槍射向無辜群眾,導致一死一傷。2014年4月2日,譚寧江被執行死刑。10月20日,死者家屬在貴港市覃塘區法院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開庭審理,原告要求譚寧江家屬和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履行民事賠償責任
案情回顧 派出所長酒后拔槍亂射
2011年7月21日,時任來賓市五山派出所所長的譚寧江在值班期間,應朋友黃某邀約,與陸某等人搭乘韋某的小車到貴港市覃塘區樟木鄉開發區一家大排檔吃飯。在吃飯期間,譚寧江喝了不少酒。
隨后,由于譚寧江酒勁上頭,韋某及陸某便扶著他下樓,坐到小車副駕駛位處休息,但不知怎么的,譚寧江在休息一會兒后便下了車,手中還拿著一支槍,向大排檔及旁邊亂射,導致同席吃飯的一名群眾謝某因傷重不治身亡,另一路過群眾被子彈擊傷腹部及手掌。
案發后,當地警方迅速介入,將譚寧江抓獲。2012年7月9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譚寧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自治區高院二審時,維持了一審判決。
據了解,雖然譚寧江于2014年4月2日被執行死刑,但關于民事方面賠償,死者謝某家屬與譚寧江家屬及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一直無法談攏。昨日,謝某家屬在貴港覃塘區法院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開庭審理,原告要求譚寧江家屬及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96萬余元。
民事訴訟
所長家屬和興賓公安分局成被告
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代理人在庭上表示,興賓分局不應該對謝某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該代理人指出,首先,譚寧江在非執行公務的情況下醉酒開槍導致他人死亡,所實施的行為與職務無關,屬于個人行為,相應的民事責任應由其承擔;其次,譚寧江屬于鄉級(農村)在職民警,根據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他符合佩帶、使用、個人保管槍支條件,而且槍支審批手續完備,對于因他個人違法使用槍支造成的損害,與配槍單位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而譚寧江家屬方面則認為,譚寧江于2014年4月2日被執行死刑后,原告方面一直沒有向被告提出民事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身傷害索賠的民事訴訟時效為一年,而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時間已經長達一年半,超過了法律規定時效。
對于上述兩名被告的說法,謝某家屬的代理律師予以反駁。律師表示,興賓分局是譚寧江的工作單位,單位的疏于管理、監督不嚴導致譚寧江在工作值班期間帶槍離崗,并導致出現傷亡事件,當中存在過錯,理應承擔一部分責任;對于訴訟超過時效一事,律師認為,在這一段時間內,家屬方面一直與被告方面就賠償問題進行磋商,并且有樟木鄉政府《關于對李某某的答復》等文件,證明在這段時間內多次出現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因此民事訴訟仍在時效范圍內。
在庭上,雙方還就賠償項目和數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賠償標準、冰凍尸體費用等問題進行了辯論。
由于案情較為復雜,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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