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西部商報報道 (記者 張宇 通訊員 劉娜) 近日,九州經濟開發區分局接到市民12315電話投訴,稱自己在城關區某家具廣場購買了品牌為“吉爾斯”的地板。鋪好后發現與當時所定的款式不同有色差,遂要求賠償損失,當時商家堅決不予賠償。
由于消費者投訴時,地板已經全部鋪設完成。蘭州市城關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州分局執法人員在接到投訴后,立刻與商家聯系并了解情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在消費者指定色澤地板情況下,如商家提供的地板存在色差而沒告知消費者,商家行為就是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給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按消費者要求,以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如故意以色差名義以次充好,則構成欺詐,消費者有權要求增加賠償其所受到的損失。經九州分局執法人員多次耐心細致做工作,雙方最終協商一致。商家為消費者賠償經濟損失1500元,地板已鋪好不再更換。
執法人員提醒廣大消費者簽訂合同時,注意商家慣用的“地板一經鋪裝,概不負責”等霸王條款,可以通過拍照、留樣等方式固定證據,防范糾紛。
甘公網安備 62010002000486號
Copyright©2006-2019中國甘肅在線(甘肅地方門戶網).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