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州晚報報道(記者許沛潔實習生聶文燕)未成年人趙某某參加旅行社的夏令營拓展訓練,豈料從滑梯上摔下致肩膀受傷,并兩次住院。在索要受傷賠償中,趙某某將旅行社告上法庭。昨日,城關區法院公布該案判決,認為旅行社在旅游期間有義務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據此判決旅行社賠償相關費用。
2012年7月11日,趙某某與某旅行社簽訂了合同,約定趙某某參加青島夏令營。7月24日,趙某某在旅行社導游帶領下,前往威海中央電視臺影視城野外生存訓練營活動,不想趙某某在玩耍時從滑梯摔下致右肩受傷。經蘭大二院診斷,趙某某為右肱骨干骨折,并進行了肱骨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趙某某向城關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旅行社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7203.1元。
在首次提起訴訟后,經城關區法院調解,趙某某與旅行社自愿達成協議:被告賠償33000元。趙某某表示,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2013年8月12日,趙某某入住蘭大二院,行肱骨內固定取出術。因后續治療的醫療費用等問題,趙某某再次將旅行社訴至法院。案件在審理中,對于趙某某提出的賠償金額,旅行社認為自己不應承擔全部。
城關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旅行社在旅游期間有義務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據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趙某某醫療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共計16814.18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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