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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員工上班受傷人社局認定為工傷 企業不服告上法庭終被駁回

時間:2015-07-07 10:19:05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點擊:

員工上班受傷人社局認定為工傷

  企業不服告上法庭終被駁回

  據蘭州晚報報道(記者許沛潔實習生聶文燕)員工上班期間受傷,市人社局認定員工是工傷,但對此認定,用人單位不服,屢次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希望“工傷認定不能成立”。案件經過多次審理后,昨日,蘭州中院公布終審判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這一行政行為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人社局認定工傷受質疑

  年輕的張某是蘭州華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公司)工作人員,2012年11月3日上班期間,張某在給波紋管注水試壓時,因波紋管壓力過大發生爆炸被炸傷。醫院診斷為:張某頭皮裂傷,腦外傷后綜合癥。2013年1月4日,張某向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1月7日,市人社局受理申請,并于2013年2月7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對于市人社局認定張某受工傷,用人單位華海公司不服。華海公司主張,發生事故的張某系擅自串崗至其他崗位從事與其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從而受到事故傷害,這種情況下,市人社局不應認定其為工傷,于是華海公司首先向城關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4年1月17日,城關區法院作出行政判決——以被告市人社局未依法完成送達程序為由,判決確認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無效。該判決送達后,被告市人社局于2014年2月24日向原告華海公司送達了甘肅省職工工傷認定調查舉證通知書,但原告華海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市人社局提交相關的陳述意見及舉證材料。2014年4月10日,市人社局再次作出關于張某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并向華海公司及張某送達。

  華海公司仍舊不服,向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起行政復議。2014年7月18日,省人社廳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華海公司再次前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法院終審判決工傷認定有效

  城關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本案被告市人社局作為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具有對本轄區內的企業職工受傷是否構成工傷進行認定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原告華海公司與第三人張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已被仲裁委員會確認。而華海公司對其主張的“張某系擅自串崗以致受到事故傷害”之說,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該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據此,張某作為原告華海公司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發生事故應認定為工傷。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蘭州華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華海公司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蘭州中院終審認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這一行政行為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因此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華海公司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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