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州晨報報道 (記者 田玥) 6月29日,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市政府關于《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并進行了分組審議。《條例(草案)》將通過立法,進一步理順物業管理行業部門之間協調不力的關系,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擅自改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規劃用途,不得擅自提高公共車位停車費標準等事項。
蘭州市物業管理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全市已有物業服務企業673家。但近年來隨著業主維權意識明顯提高等因素,物業管理行業現代服務意識和體系建立則稍顯遲滯。目前,蘭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已進入轉型期,矛盾糾紛增多,部分矛盾甚至升級為局部性的群體性事件。蘭州市政府表示,為解決蘭州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突出問題,應盡快制定出臺一部完善的物業管理地方性法規,以彌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條例(草案)》將解決物業管理監管缺失的問題,以及業主大會召開難、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不規范、物業企業經營不規范和物業企業代人受過等問題。
《條例(草案)》明確了蘭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直相關部門、各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引入了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作為對業主大會制度的有效補充,規定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住宅小區,可以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達一年以上、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也可以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濫用職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等情形的也進行了規范。
同時,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擅自改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規劃用途,不得擅自許可他人利用公用部位進行廣告宣傳,不得擅自設置營業攤點,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定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也不得擅自提高公共車位停車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終止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履行告知義務。物業公司未辦理退出交接手續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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