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甘肅在線訊11月23日,正在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蘭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條例》將蘭州市煙花爆竹允許燃放時間由現行的24天壓縮至8天。
《條例》明確,蘭州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時間為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這8天每天從上午七時至晚上二十四時的時間段內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中除夕當天可以延長至正月初一的凌晨二時,其余時間則禁止燃放。禁止燃放區域新增了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城市道路、軌道交通設施、重要軍事設施、通信安全保護區,以及療養院、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文化娛樂、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并將蘭州市政府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示范區也納入禁放范圍。
《條例》規定,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在限制燃放區域允許經營燃放煙花爆竹期限屆滿后,應當及時回收并妥善處理臨時零售經營者未銷售的煙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回收。重污染天氣期間,蘭州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沒收其剩余煙花爆竹,并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本條例處罰過的個人和單位,發現其繼續違反條例規定的,處以其上次罰款數額一倍至三倍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單位違反規定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將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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