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發布公告——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銷售經適房
中國甘肅在線訊 據蘭州晚報報道(記者杜志超)10月16日,為進一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工作,規范銷售程序,杜絕違規行為,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銷售經適房、經適房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等。
按照《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按照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供應。政府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納入公開配售范圍,統一政策,公開房源,統一組織向已取得《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的家庭配售,由縣區住房保障部門對本轄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公告》明確指出,建設單位不能向擅自向未取得《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家庭銷售經濟適用房。同時,未經價格管理部門審批核定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價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建設單位在未取得項目銷(預)售許可手續前提下,不得擅自進行銷售,也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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