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大家還應當全面、科學、準確的理解刑法修正案(九)中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如趙磊案中,法院就是根據其具體情節,判了三年。還有北京二中院改判的那個案件,根據被告人退贓、認罪、悔罪等情節,最終判處一年零六個月的刑期。通過這些案件說明,我們不能僅僅去關注貪污受賄犯罪的數額,數額是一個重要標準,但不是全部的標準,還得關注其情節。
對于北京高院的“試水”之舉,我覺得其他省份還應當注意審慎穩妥,因為具體司法解釋的標準畢竟沒對外公開,若都按自己的理解,有的地方覺得可以判三年,有的地方覺得可以判八年,這就會影響刑法的統一適用了。
其次,因為這個數額標準改動,會影響溯及力的問題,就是追溯時效的問題。因為刑法里規定,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其追溯時效為五年。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追溯時效為十年。也就是說,以前一般的貪污受賄案件,大部分追溯時效是十年,現在這個標準改了,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于它的法定最高刑就是三年,如此,其最高刑不滿五年,追溯時效最長就五年。
主持人:有法律人提出,“30萬判3年”代表著北京高院甚至更高層認為30萬可能是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分界線,這意味著目前偵查、起訴、審判環節大量腐敗犯罪難以定罪,更致命的是,未來腐敗犯罪的偵查被套上了“緊箍咒”。對于這個觀點,您是怎么看待和理解的?
彭新林:我覺得,倒是沒有必要如此擔憂。因為持這一觀念的人,主要看的是30萬元涉案數額,造成其會有所誤解。貪污賄賂犯罪數額較大,檢察機關就可以立案偵查。而且,就算有人貪污賄賂犯罪數額不夠較大,那也不一定是無罪,因為現在的標準是“數額”+“情節”。即使數額沒有達到較大標準,但是情節很嚴重,這也可以立案偵查,也應當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
主持人:對于多大金額算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司法解釋,有必要即刻出臺嗎?在您看來,司法解釋出臺的難點在哪些方面?
彭新林:我覺得,當然是很有必要盡快出臺的。據我所知,許多地方的法院或律師都在等這個司法解釋出臺。在審理期限范圍內都在等。盡快出臺以便于司法的統一適用,否則會影響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比較概括,什么是數額較大、什么是數額巨大、什么是數額特別巨大?這得由司法解釋來明確,明確具體的標準和界限,便于司法機關掌握和操作。
至于該解釋出臺的難點,我覺得在于這個標準公布后,可能社會輿論的認識會有所偏差,覺得現在反腐的力度是不是降低了?有沒有違反當前“零容忍”的懲治腐敗的方針?確實有很多人有這樣的擔憂。
“零容忍”懲治腐敗主要強調的是有貪必肅、有腐必反。不論你是什么身份,不論你貪污的數額是多少,我們查處腐敗的態度是堅定的。不定指標,上不封頂,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保持嚴厲懲處的尺度不松。但是我們說,反腐敗、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并不是說所有的腐敗行為都屬犯罪,我們還可以對一些輕微腐敗行為,進行黨紀、政紀處分。這也體現了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的方針。
所以,要正確理解以“零容忍”的態度反腐。另外,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之前,貪污賄賂犯罪的刑罰入罪標準是五千的起刑點,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輕微犯罪檢察院就沒有起訴。等于說,原刑法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虛質化現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有案不查、小案不立的現象。例如,有檢察院通報稱字產辦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大案率是100%。這次我們把標準提高,就是想促使它在實踐中真正得到落實。
主持人:有觀點說,北京高院的這一判例,讓許多貪官“奔走相告”。在您看來,刑法修正案(九)真的會讓許多貪官逃避打擊嗎?
彭新林:我認為,沒有必要擔憂。因為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受賄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修改,只是讓它更加科學、合理,更能體現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實現司法實踐中對貪污受賄犯罪定罪量刑時,更能夠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以往,假如涉案數額標準沒達到,就難以定罪。現在有情節標準的限制。比如入罪的起刑數額為三萬塊元,若他涉案金額僅兩萬五千元,但其情節較重,照樣可以判。而且,就是情節一般、受賄數額一兩萬,我們根據社會危害性,本來就不應該入刑,完全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就可以了。
主持人:剛才提到許多法院、律師“等判”現象。您怎么看待這一現象?
彭新林:這個也能理解。因為現在有一定程度的司法解釋依賴現象。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那我就按照司法解釋規定來判,就沒有任何風險。只要是在審限范圍內,“等”也完全是合法的。而且這樣做也主要是出于對有利被告原則的遵從。因為司法解釋沒出臺,但大的方針是標準提高,現在是正常的審限范圍內等著司法解釋出臺,法院采取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態度,這是可以的,也是合理的。因為刑法講求人權保障職能。罪刑法定原則主要是體現人權保障職能。所以,只要是沒有超過審限,是可以的。
主持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會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帶來哪些影響?從事反腐敗工作的檢察官,該如何適應這一立法方面的調整?
彭新林:刑法修正案(九)除了對貪污受賄犯罪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修改,對打擊行賄犯罪也有修改。行賄犯罪的處罰條件更加嚴格了,還增加了對有影響力者行賄。我覺得,首先應當糾正實踐中出現的重判受賄、輕查行賄的現象。最高檢曾經開過相關的會議、頒布相關的工作文件,要求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大打擊行賄犯罪的力度,依法從嚴懲治行賄犯罪。這次對行賄犯罪的從寬處罰條件嚴格了,而且增設了對有影響力者行賄罪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之后,司法機關特別是檢察機關,要盡力消除重查受賄輕查行賄的情況,應當把行賄犯罪的懲治擺在和受賄犯罪同樣的高度。
第二,定罪量刑標準改了以后,確實應該糾正實踐中存在的有案不查、小案不立,搞內部“消化”的現象。以前三萬以下,沒有移送到法院審判,檢察機關就不起訴了。嚴格來說,這是沒有嚴格執法。第三,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特別是受賄犯罪過程中,不能僅僅關注數額,還應當關注情節。以前五千塊錢以上或者10萬塊錢以上,這個案子基本就做成了,更多的是關注受賄數額,對情節相對沒有那么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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