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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通報去年3起重大交通事故責任追究情況

時間:2015-04-14 15:47:06來源:中國甘肅網編輯:小柒姑涼點擊:

 據蘭州晨報報道 (記者 李升) 4月13日,記者從交警總隊獲悉,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根據相關部門調查報告,對去年發生在我省的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責任人的刑事和黨紀政紀責任追究情況進行集中通報。

  慶陽市環縣“9·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回顧:2014年9月6日,慶陽福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下屬施工隊負責人段振孝帶領12名工人乘坐李世存駕駛的甘M·25656號自卸三輪汽車從環縣環城鎮城東塬村住地向七里溝方向沿通村油路行駛。7時29分,車輛由北向南經過環縣環城鎮環城至城東塬通村公路0公里+450米處下坡向右急彎路段處時,車輛失控向左側翻,與道路外側防撞墻相撞,造成2人當場死亡,9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500萬元。

  根據調查報告,依法依紀追究以下相關責任人的刑事和黨紀政紀責任:李世存,自卸三輪汽車駕駛員,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段振孝,慶陽福明園林綠化公司下屬施工隊負責人,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祁福明,慶陽福明園林綠化公司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建議給予政紀處分的人員:徐萬峰,環縣環城鎮黨委書記,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梁鈞洲,環縣環城鎮鎮長,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馬鵬飛,環縣環城鎮副鎮長,兼任環城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站長,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曹斌,環縣環城鎮農村道路交通管理站干部,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何恩鋒,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呂立峰,環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級)、縣公安局局長,建議進行行政記過處分;劉永杰,環縣縣委常委、縣政法委書記,建議進行行政記過處分。

  同時,建議慶陽市安監局對慶陽福明園林綠化公司給予50萬元經濟處罰;建議慶陽市人民政府向甘肅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建議責成環縣人民政府向慶陽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連霍高速公路瓜州“8·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回顧:2014年8月25日16時03分,馬克駕駛新A·99290號大客車從烏魯木齊市米東區車站發車,于8月26日12時14分行至連霍高速公路2616公里+300米處時,突然左拐沖撞中央隔離帶后,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行駛的冀AKH879號牽引(冀AMR0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12人當場死亡、3人經搶救無效死亡,3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950萬元。

  根據調查報告,依法依紀追究以下相關責任人的刑事和黨紀政紀責任:馬克,大客車駕駛人,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海曉勇,大客車實際經營人,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邱平文,新疆四平商貿有限公司安全技術部經理,建議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衛晨虹,新疆四平商貿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建議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涂玉萍,新疆四平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建議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涂瀟瀟,新疆四平商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建議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張輝,烏魯木齊市運管第六分局副局長(主持工作),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李前鋒,哈密星星峽公安交警省際交通安全檢查服務站站長,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丁杰,甘肅省高速公路第二支隊柳園大隊民警,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議對新疆四平商貿有限公司給予50萬元經濟處罰。上述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甘南州合作市“3·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回顧:2014年3月1日20時許,李春燕、萬超輪換駕駛滬D·05700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乘載外出務工人員及孩子共59人(其中成人47人,兒童及嬰兒12人),從云南文山州丘北縣客運車站出發,于3月3日2時20分許沿國道213線行駛至合作市卡加曼鄉依毛梁路段256公里+200米處時,車輛駛出公路西側路面,與路西側廣告牌鋼制立柱相撞后翻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3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038.5萬元。

  根據調查報告,依法依紀追究以下相關責任人的刑事和黨紀政紀責任:李春燕,客車駕駛員,已被合作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6年3個月。陳冰竹,上海青竹連發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已被合作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5年6個月。

  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馮云光,丘北縣客運站(新站)報班查驗員,建議處10000元罰款,并給予留用察看兩年處理,調離報班查驗崗位;李春松,丘北縣客運站(新站)安檢員,建議處10000元罰款,并給予留用察看兩年處理,調離安檢崗位;岳建榮,丘北縣錦屏客運站副站長,建議處5000元罰款,并給予行政撤職處分;馬炳飛,丘北縣錦屏客運站站長,建議處5000元罰款,并給予行政撤職處分;歐開華,云南省文山交通運輸集團公司丘北分公司安技科副科長,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李榮建,云南省文山交通運輸集團公司丘北分公司副經理兼安技科科長,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陳俊,云南省文山交通運輸集團公司丘北分公司經理,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李煥文,云南省文山交通運輸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楊興林,丘北縣道路運輸管理局道路運輸管理股股長(聘用),建議給予辭退處理;楊忠良,丘北縣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雷波,丘北縣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魏穎文,現任文山州道路運輸管理局公交和出租汽車管理科科長,事故發生時任客運管理科科長,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潘聲洪,文山州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華明章,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周浦工商所負責人,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朱昂,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監督管理處負責人,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張火落,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執法支隊交通大隊四分隊隊長,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張海成,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執法支隊交通大隊大隊長,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劉振,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秩序巡查中隊中隊長,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白玉林,合作路政執法管理所所長,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李世忠,現任甘南州政府副秘書長,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處理的人員:萬超,客車另一駕駛員,建議上海市公安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經濟處罰;王樹春,云南省丘北縣宏澤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總經理,建議云南省人社部門依據《勞動合同法》給予相應處罰;龍躍國,云南省丘北縣宏澤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原監事,建議云南省人社部門依據《勞動合同法》給予相應處罰。以上人員中,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議上海市浦東新區政府依法取締上海市青竹連發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云南省安監局對文山交通運輸集團公司給予50萬元經濟處罰;依據《勞動合同法》,建議云南省文山州人社部門對丘北縣宏澤勞務派遣有限公司違法組織勞務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建議云南省政府、上海市政府、甘肅省政府按照屬地原則,分別對文山州丘北縣運管局、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甘南州合作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建議責成文山州人民政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甘南州人民政府分別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甘肅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建議責成丘北縣人民政府、合作市人民政府分別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甘南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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